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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依《殯葬管理條例》第43條規定:「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,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。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,無請求權;並不得於契約訂定後,巧立名目,強所增加費用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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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消費者對於殯葬服務書面契約至少應有三日之審閱期,即於簽訂殯葬服務契約後三日內,消費者可以無條件解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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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消費者與殯葬服務業者訂定之殯葬服務書面契約,未載明至少三日之審閱期者,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,但消費者仍得主張該條款構成契約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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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殯葬業者的文宣與廣告,均視為殯葬服務契約內容的一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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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消費者委託殯葬服務業辦理喪葬禮儀服務,殯葬業者依約完成服務後,若有未執行之服務或未使用之商品,消費者得要求扣除相當於該項服務或商品之價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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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殯葬服務業者自訂之殯葬服務相關規範,不得抵觸與消費者訂定之殯葬服務契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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